用无偿划转的资产出资怎么做账(用无偿划转的资产出资怎么入账)
2003年,一家钢厂向银行借了大笔资金,经营出现困难。为盘活其资产,省有关部门将钢厂优质资产5000万元划转至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用资产与某民营企业合资成立A钢公司,占股43%。某钢厂的大部分工人也加入了A钢公司。
某钢厂虽未注销,但已无生产能力,无偿债能力。许多针对该钢厂的执法案件已进入最终状态。
因此,某钢厂债权人在执行某钢厂时,申请追加A钢厂为被执行人,要求A钢厂在以下范围内连带承担该钢厂债务:接受某钢厂5000万元财产。责任。
申请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无偿划转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按照行政命令收费。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并承担责任。
作为A钢铁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不应将A钢铁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原因如下:
1、某钢厂5000万元财产未行政划拨给A钢公司。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省有关部门文件明确显示,省经贸委从某钢厂获得5000万元资产,主要是两个车间。
经评估,这两个作坊的售价为5000万元。与一家私营公司合资成立一家钢铁公司,占股4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股东。
也就是说,某钢厂的5000万元资产被无偿分配给省经贸委,而没有分配给A钢公司。
2、退一步说,申请执行人只能执行经贸委持有的43%的股权,不能将A钢铁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省经贸委确实无偿收走了某钢厂的5000万元优质资产,并用这些资产与一家私营公司组建了A钢铁公司。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持有的A钢铁公司43%的股权,但不应追加A钢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因为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资产无偿划拨、转让,导致某钢厂无力偿还债务;A钢铁公司获得的5000万元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对价的,对价为股权的43%。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钢厂的资产由省经贸委控制,并作为投资给A钢公司。省经贸委通过出资方式取得股权。这个过程并不是按照行政命令转移某钢厂的资产。无偿划转给A钢公司。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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