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答法(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答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什么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结伙,互相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条件
(一)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对象是所谓的公共秩序,不应简单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和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是可以发生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也可以发生在比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都应视为违反公共秩序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常常造成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是利用群体斗殴的方式挑战整个社会,从而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是聚众斗殴的行为。打架斗殴主要是指帮派内部为了个人恩怨、争权夺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发生的斗殴行为。“聚集”一般指人数较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斗殴主要是指互相使用暴力进行斗殴,但使用暴力的方法各有不同。群殴通常表现为帮派成员互相斗殴,少则几人至十几人,多则数十人至数百人。他们经常约定时间、地点,使用刀棍进行斗殴,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打架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争夺势力范围、为了报复朋友、为了女人而战等等,总之就是为了显示自己团体的“威望”和“邪气”,压倒对方,无视公共秩序。
(二)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聚众斗殴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群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群殴罪的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群体性斗殴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与者,是指在群体性斗殴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除头目以外的犯罪分子。对于普通参与者,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纯粹为了某种个人利益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获取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某种方式寻求刺激或者从事一些卑鄙的活动。进行群众性斗争。欲望的满足。行为人头脑中丧失了道德观念、法律观念,是非荣辱标准被颠倒了。这种公然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心态,是故意聚众斗殴犯罪最明显的特征。
认定界限
(一)群众聚众斗殴罪与因民事纠纷发生群殴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为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动机、目的,不属于流氓活动。后者是在群众斗殴、武装斗殴中故意伤害(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予以判定。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进行各种流氓活动时扰乱公共秩序,而后者犯罪是基于一定的个人动机和目的,利用人群滋事,威胁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为目的。以满足个人需求。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是一群人所为,也可以是个人所为。后两种犯罪只能由一群人实施。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人群斗殴事件中,任何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都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针对犯罪的变革性规定。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罚;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人聚集打架的;
(二)人数众多、聚集斗殴、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收集武器进行战斗。
附带诉讼
民事诉讼
(一)群殴未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群殴参加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自己可能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群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不构成犯罪的重伤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群殴中的其他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非已故犯罪人明显构成犯罪。
(三)群殴造成重伤、死亡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共同加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对同一犯罪犯共同犯罪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说明
(一)只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斗殴行为才构成本罪,其余均无罪。
(二)群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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