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法条原文)_重复
【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人聚集打架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收集武器进行战斗。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供述准备犯罪行为。包括:
(一)战斗开始时间;
(二)群众斗争的准备;
(三)犯罪后逃逸、销毁犯罪证据的。
3、犯罪过程供述。包括:
(一)聚集的原因、时间、地点和过程;
(二)打斗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过程;
(三)战斗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
(四)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人群、组织者、主动参与者的身体特征在人群斗殴过程中发挥作用;
(六)被害人基本情况及受伤情况;
(七)扣押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八)犯罪嫌疑人打斗后的移动轨迹。
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主观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二)激发、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原因和思想活动(爱恨、求财、报复、麻烦、激情、愤慨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意图的立案、策划、沟通、分工、实施,以及共同犯罪中各人的地位和作用。
6.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关于有罪或无罪以及法定加重、减轻情节的供述、辩解。
(二)受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犯过程的陈述。包括:
(一)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后果、方式、手段以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和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过程、情节、后果等。
(四)物证
1.物证。包括:
(一)作案工具(如刀、匕、斧、棍、棍等)、带血的衣服、现场遗留物品等;
(二)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脱落物等痕迹物证;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2.痕迹证据。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5)书面证据
包括:造成人身伤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六)评估意见
包括: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
2、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
3、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等。
(七)调查、鉴定等记录。
1、现场勘察记录(打斗地点、地点等)。包括:
(一)勘察时间、地点、场地方位、场地概况;
(二)现场的空间、规模和建筑布局,犯罪工具等证据的具体位置、种类和分布、痕迹(包括脚印、指纹等)、血迹、现场周围的搜查情况、现场情况等;实地考察、其他必要的说明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识别转录本。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同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等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的辨认);
(二)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记录(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等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的证明);
(三)被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已故被害人身份证明)。
(八)音像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一)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打架后逃跑轨迹的监控录像;
(四)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办案的视频数据;
(五)通过技术侦查方法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六)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二)有关人员通过音视频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证人在现场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信息。
3、讯问过程视听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录音、录像等。
4、其他音像资料。包括勘察犯罪现场、搜查相关场所、提取相关物证痕迹形成的视频材料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自首、犯罪记录、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捕流程、派警流程、举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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