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弥补规章的区别(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具体内容: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拆迁补偿的依据是什么?下面华融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行业为您详细讲解一下我国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一、总则二、征收决定三、补偿四、法律依据五、附条正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行为,为了开展征收补偿和补偿活动,维护集体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满足集体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和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偿应当遵循管理决策民主化、程序和结果明确、结果公开的标准。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要求和区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可以授权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企业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企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单位负责对授权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企业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为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法律依据。第六条上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监察部门和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开发等部门和同级改革等有关部门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偿制度。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指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个人违反本条例明文规定的行为。有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解决。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国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集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国防、安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需要;政府的需要高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社会保障系统、市政工程、公共事务等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必要性;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地区,由政府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造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集体利益。第九条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征收房屋的各类基本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计划。制定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时,应当普遍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论证工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建议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建议及时公布协商、变更情况。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明文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听证会。被征地农民和群众代表参与的制度。并根据听证系统的情况调整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各部门审查。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征收与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列支,存放在专用存款账户,并由财政予以拨付。第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后,应当立即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律控制权等事项。市、县级市政府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规划和表述工作。房屋按照规定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行政裁决,也可以依照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与法规。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优势、主要用途、总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报告应当向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明确后,在征地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改造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合理增加补偿成本的行为。和拆除;如有违反规定,将不予赔偿。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终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暂停申请相关证书的书面通知应当注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制度,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奖励。第十八条房屋被征收人且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毗邻房地产行业的价格走势。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价值由有资格的房屋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明确评估。[page]如果您经分析确认后对所收费房屋的价值有疑问,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您对审核结果有疑问,可以向权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协会申请评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制定。制定过程中,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决定、任意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以财产所有权置换财产。被征收人选择更换房屋所有权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进行产权年限调整,并与被征收人一起计算缴纳被征收房屋的价款和置换房屋的价款。产权期限。价值传播。因旧城改造导致自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恢复重建地段房屋所有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直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重建区域或者就近主城区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房屋拆迁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拆迁费。选择置换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应当在产权置换期满后交付房屋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人们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获得土地用于资金周转。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接管前的经济利益、停工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基础设施活动的监管,按照规定处理建设违法行为。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研、评估和安置。对经评估合理合法的建设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被评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第三方支付的期限、地点及总面积置换住房根据产权年限、拆迁费、临时安置。签订费用或资金周转土地、停工损害、拆迁期限、连接方式及连接期限等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被告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另一被告被告可以按照规定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尚未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征地单位应当责令房屋征收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相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也可以按照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拆除。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市、县、市政府向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或者补偿决定明确的期限内实施拆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中断供电、供热、燃气管道、供电系统、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并给予赔偿,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申请报告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用存款账户、置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资金周转用地等资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应当建立按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和补偿档案,向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独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公布财务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依据第三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明确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并予以批评、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中断供电、供暖、燃气管道、供电系统、道路行驶等违法手段强行拆除,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被征收人的责任。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尚无犯罪嫌疑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应急处置措施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按照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应急处置措施的,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应对惩罚。第三十三条收受贿赂、贪污、私分、截留财物或者委托拖欠代收赔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执法,追缴相关账户,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责令相关义务企业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给予批评、通报、警告;造成损害的,按规定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严重错误、遗漏的分析报告的,由出具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下罚款:房地产价格及资产评估机构5万元。对房地产估价师处20万元以上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格证书、登记证书;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文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按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许可的新建项目,可以再次按照原要求申请办理,但政府部门不得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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