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不同被告(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行政复议分为三种结果,即:不予答复;作出维持原决定的答复;作出答复以改变原决定。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号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审查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那么如果复议机关根本不做任何答复,也不对被征收人即复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作出回应,那么作为诉讼对象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或者直接起诉审查机关要求审查。也可以直接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根据上述三种情况确定的被告,我们确定我们要诉讼的案件将由哪些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有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机构所在地。”
也就是说,有没有行政复议决定,我们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法院可以确定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情况,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复议案件发生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复核机关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没有作出具体答复,如果想起诉复核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那么复核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向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复议的,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或者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上述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向法院确认并提起诉讼。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联系律师,综合分析后做出下一步决定,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您的合法财产权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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