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上班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实践中,存在不少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呢?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因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主动寻求续聘,但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010-47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愿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作完成,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原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限制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受雇一个月后次日起至受雇满一年前一日止,且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自受雇之日起转移一年。这是无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项义务。转为无限期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不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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