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工资,缴社保合法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工资,缴社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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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这是雇主的法律义务。司法实践中,为了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般会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据。
但如果有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是否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呢?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换句话说,确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和考核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条件。如果双方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典型
案件基本事实:
1、牛津教育集团未在我国注册,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徐晶晶在牛津教育集团工作,并接受牛津教育集团的管理和考核。
2、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华州教育公司向徐晶晶支付工资,并为徐晶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华州教育公司未与徐晶晶签订劳动合同。
3、徐晶晶认为牛津教育集团与华舟教育公司是关联公司,属于混合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牛津教育集团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华舟教育公司应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责任。
4、2017年1月,徐晶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华州教育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近20万元的两倍。仲裁委员会认定徐晶晶与华州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定华州教育公司应向徐晶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近10万元。
5、徐晶晶、华州教育公司双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徐晶晶与华州教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徐晶晶的全部请求。徐晶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徐晶晶与北京华州德盟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京02民终436号]
法院判决要点
1、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建立劳动关系。当徐晶晶加入公司时,她就已经知道自己是在为牛津教育集团提供劳务。她还知道,由于牛津教育集团没有在我国注册,华舟教育公司为牛津教育集团支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徐晶晶与华州教育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2、徐晶晶未向华州教育公司提供劳务。华州教育公司向徐晶晶支付了工资、社保和公积金,不能作为确认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自然依据。
3、确认关联关系,应当根据法人、股东、基金等之间的实质性关系进行分析判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州教育公司与牛津教育集团存在实质性关联,予以归类作为混合就业。徐晶晶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4、徐晶晶声称华舟教育公司明知牛津教育集团不具备聘用资格,仍招聘员工为牛津教育集团工作,违反了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条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包含对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徐晶晶要求华州教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5、华州教育公司明知牛津教育集团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却代其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超出其工商行政许可范围。其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由相应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理,华州教育公司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实践经验总结
过去的经验指引未来。云婷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实践经验,供读者参考: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主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或组织不具备中国法律认可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境外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拟招聘中方员工的,应当通过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招聘员工。同样,中国公民申请海外企业职位也应通过外事服务单位提出申请。不建议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否则,中国公民希望通过我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直接与境外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建立法律关系并向其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服务的,虽然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不受本规定的约束。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公民可以根据与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签订的合同,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证明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申请登记表、就业登记表等。
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和考核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条件。
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文件等。
4、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相反,这并非不可避免。
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很常见。例如,借调期间,借调员工的工资、社保由借调单位支付、缴纳,但员工与借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说,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委托代发工资、委托代缴社保的情况也很常见。这种情况下,员工与受托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仅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为证据主张劳动关系,不一定能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适用本法。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下列文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核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报名表》、《应聘表》等招聘记录;
考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言等。
其中,用人单位对第(1)、(3)、(4)项的相关凭证负有举证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事服务单位可以经营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中方工作人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人员。代表机构为中国员工提供服务。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中方员工,不得私自招聘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招聘中方员工。
第六条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应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职务,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应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职务。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以下人民币以下罚款1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私自聘用中国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公民不按《雇员证》、《代表证》私自在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工作人员或者未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雇员证》、《代表证》或者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工作人员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影响外事服务工作秩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由有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按照规定;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方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员工。
第十六条华侨、香港、澳门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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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法院为何否认劳动关系?
作者: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白汉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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