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患者仍不配合,由此造成的,医疗机构不。
2. 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由于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和复杂性,一些疾病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无法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例如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4. 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行为是为了挽救生命,在遵循合理的前提下,即使造成不良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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