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的承担主体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等。
2. 但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实行。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等。
3. 在中,如果方法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总之,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根据具体的侵权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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