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是什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上也保持一致,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根据行政案件举证通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的,是对被告人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是,当被诉行政行为依法涉及第三人时,在被告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裁决
(2020)最高法院申请第154号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1966年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
被申请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组。
被申请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才,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犯勾结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小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李振才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不服(2019)辽行中103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梁风云法官、张岩法官、张健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自己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组村民。2012年10月,凌源市政府向东庄集团下发《林权证》号。证书第五部分包括四块林地描述中《土地使用证》持有和使用的矿地。里面。其向朝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凌源市政府为东庄集团核发的第《林权证》号登记内容第五部分。由于凌源市政府在复审期间未能提供证据,朝阳市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朝政行复字[2017]6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第《林权证》号第五部分的登记内容。东庄集团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东庄集团提供了所谓的“颁发林权证的证据”。一审法院裁定,朝阳市政府没有考虑东庄集团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对证书的签发进行全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使有证据支持凌源市政府核发《林权证》,但由于林地权属纠纷和林权登记未公示,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而:010-应该被撤销。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驳回东庄集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朝阳市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朝政行复字[2017]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即撤销凌源市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东庄集团。第5部分注册内容。综合原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张瑞年提出的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问题;第二,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问题。
一是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方问题。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的当事人。建立第三方制度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林权证》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重新考虑。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林权证记载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森林使用权均由张瑞增等其他24名村民共有。不是本案当事人。这24名村民作为共有人,与涉案林权证享有同等权利。他们有利害关系,林权证是否吊销都会对24名村民的权益产生影响,应通知他们作为第三方参与复议程序。朝阳市政府未通知24名村民参加审查,造成第三人不作为的程序违法。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上也保持一致,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根据行政案件举证通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的,是对被告人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是,当被诉行政行为依法涉及第三人时,在被告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本案中,凌源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能提交林权登记档案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林权证核发的合法性。但涉案林权证的所有者为东庄集团,东庄集团的主张未予考虑。在没有对颁发证书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凌源市政府仅以凌源市政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认定该证书的颁发没有证据和依据,并予以撤销,违反了基本法律原则。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还开展了法律宣传和提醒,希望当事人慎重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因此,张瑞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瑞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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