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小两口付首付购买房屋可以吗(父母为小两口付首付购买房屋怎么办)
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大多数年轻人很难自己买房。因此,家长为孩子买房提供补贴是一种普遍现象。
这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婚姻法中父母的贡献是如何定义的?
离婚时房子归谁所有?
出资的家长能否获得更多积分?
……
那么,如果父母为年轻夫妇购买的房子支付了首付,离婚时房子归谁所有呢?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陈晨与被告薛宝宝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下儿子陈某。2013年1月,陈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请求离婚。陈某将由其抚养长大,夫妻共同财产将依法分割。薛宝宝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晨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购买位于丰台园大厦204号房屋。区,北京市.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的首付18万元是陈晨父母出资,剩余金额抵押在陈晨名下。陈晨、薛宝宝共同偿还了贷款24万余元,剩余贷款金额为374,239.18元。此外,薛宝宝的母亲出资10万元用于204号房屋的装修。庭审中,陈晨声称,由于首付是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因此204号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且他不同意分割为共同财产。薛宝宝称,由于后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且贷款合同注明其为共有人,因此要求将204号房屋依法分割为共同财产,并提交了一套房屋向法院提出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204号房屋进行了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该房屋当前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万元。
判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1、原告陈晨与被告薛宝宝离婚;
2、北京市丰台区XX园区XX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晨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陈晨本人偿还。被告人薛宝宝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搬走房间内的家具;
三、原告陈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薛宝宝支付房屋折让款148万元。
宣判后,陈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当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在陈晨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薛宝宝离婚。薛宝宝同意离婚。可以断定,双方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该离婚。
关于204号房屋的分割。
首先,这套房子是陈晨和薛宝宝结婚后购买的,登记在陈晨名下。陈晨和薛宝宝一起住在这里,说明购买这套房子是为了解决陈晨和薛宝宝的共同居住问题;
其次,虽然购房首付是陈晨父母支付的,但并无相关规定规定支付购房首付的人是业主。由于陈晨的父母不是房子的主人,陈晨的父母也不能将房子捐给陈晨本人;
第三,陈晨在诉讼中承认薛宝宝的父母出资10万元用于装修。后来,陈晨和薛宝宝共同还了贷款,说明薛宝宝和他的父母在房子上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仅仅因为陈晨的父母支付了首付,就认定房屋的主人是陈晨,这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应当需要指出的是,购房是全额资助,而不仅仅是支付首付的情况。
综上,陈晨要求确认20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4号房屋应作为夫妻双方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中民中字第号)
小河的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购买财产,仅视为赠予其中一个子女,且该房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没有区分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和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因此对于婚姻而言,父母一方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下,该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房屋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到底应视为投资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夫妻。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本意,在确认房地产权属时,应当严格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本条规定的父母婚后给子女的赠与标的物应当是指房产,而不是指出资。仅父母第《婚姻法解释三》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仅以全资购买取得房地产所有权且房地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者为限。但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父母没有支付全部购买房屋对价后,他还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他无权决定将房子赠与子女,并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
因此,结婚后,父母一方以首付方式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不适用,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均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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