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困难降薪可以降多少(企业经营困难降薪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是否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如果员工不同意降薪,是否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8号文件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休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可见,考虑到疫情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鼓励企业利用民主协商程序,引导员工与企业共同克服困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因此,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暂时降低工资或缓发工资,员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将无法获得支持。
川0191民初5123号、5124号
林某于2017年8月加入某日用品公司,月薪元;陈某于2017年7月加入某日用品公司,月薪9000元。两人都是日用品公司IT中心的开发工程师。
日用品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工资调整机制实施工资调整。
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后生活用品企业无法开工。
公司产《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其中规定:自2020年2月起,全体员工固定工资降低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进行工资调整。
IT中心20多名员工全部签字同意,但只有林、陈等3名员工拒绝签字。
2020年3月,公司向工会下发《征询意见函》,通知工会《调整薪酬方案》,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同意,2020年2月、3月工资发放时,均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
林某、陈某不同意降薪,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日用品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经济补偿请求。林某、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工资调整或延期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协商达成。
因受COVID-19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根据政策文件规定,还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或与工会协商程序调整或缓发工资。
在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特殊时期,鼓励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调整工资。司法判决时要考虑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公司调薪不针对个人,并非恶意加薪。减少15%,这并不是明显的不合理。
并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透露,日用品公司已经偿还了所谓的“减薪”,这意味着实际上该公司只是推迟了部分工资。
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本院认为,日用品公司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