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中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押金和定金的区别
一、法律关系中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法律关系中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二、押金和定金的区别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换,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2.定金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三是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三、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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