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
一、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
确实如此,土地使用权证与不动产证实则相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不动产证并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证,它涵盖了房屋、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换言之,不动产证即是对全部归属不动产的合法产权的证明,而土地使用权证仅代表土地的权利证明。
《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乃在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验证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文件。
它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房屋产权。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必须依法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以昭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因此,对于涉及房屋交易、抵押等重大事宜,不动产登记证明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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