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从属性、适用法律等方面。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在主体范围上,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一般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雇佣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一定的从属性,但相对较弱。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调整;雇佣关系则主要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民事法律。
在权利义务方面也有差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
在责任承担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中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
解决争议的途径也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争议一般先通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雇佣关系争议可直接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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