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可以从主体范围、从属性、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进行界定。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一些区别。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一般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其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一定的从属性,但相对较弱。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调整和规范,国家对劳动条件、工资、工时等方面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法律干预相对较少。
在权利义务方面也有差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法定权利,如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用人单位承担较多的义务。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则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在实践中,要准确界定两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如果对两者的界定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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