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在采取行动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往来邮件等,以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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