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是谁承担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一般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当这些主体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警示和提示、在危险发生时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等。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或者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例如,商场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就需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但如果顾客是因为自己故意在湿滑地面上奔跑而摔倒,商场的责任可能就会相应减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存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对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督促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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