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是谁承担的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责任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 一般来说,如果是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
2.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
例如,在商场中顾客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如果商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或及时清理,商场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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