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区别在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存在诸多区别。首先,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等。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构成要件方面也有差异。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具体类型有所不同,有些可能不需要过错要件。
再者,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中,由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等进行举证;但在特殊侵权中,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较为广泛和普遍,而特殊侵权行为通常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特定领域或情形下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往往涉及一些高风险、专业性强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领域,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总之,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中存在明显区别,这对于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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