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区别
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在归责原则方面,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其次,在构成要件方面,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具体的侵权类型有所不同。例如,在产品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事实、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需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总之,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法律对不同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类型,以便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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