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区别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在归责原则方面,一般侵权民事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则适用多种归责原则,如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构成要件上也有所不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具体的特殊侵权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中,只要存在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再者,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差异。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中,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而在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通常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则需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此外,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还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限制。例如,在某些特殊侵权类型中,对责任的限额可能会有明确的规定;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中,还可能涉及到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总之,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法律对不同利益的平衡。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适用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