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的一种特殊情形,区别在于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违反信用承诺等特定行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一些特定行为,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
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和惩戒措施。例如,在信用方面,其信息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能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被执行人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而不是故意逃避执行,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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