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动产浮动抵押权就依法成立了。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所抵押的财产并非特定的、固定的某一具体动产,而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作为整体进行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这些抵押财产,比如出售、转让等。只有当出现特定的事由,如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等情况时,抵押权人才可以确定具体的抵押财产并行使抵押权。
这种抵押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企业等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灵活运用其资产进行融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和实现,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抵押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虽然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密切关注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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