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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合飞律师1个月前 (04-21)普法百科3
法律解析: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抵押合同,且合同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就依法产生,而无需进行其他的特别公示程序。

这并不意味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就完全不需要公示。虽然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动产抵押权进行了登记,那么其对抗效力就更强,可以对抗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所有第三人。

举例来说,A 与 B 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 A 的某一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合同生效后,B 就取得了动产抵押权。但如果该动产后来被 A 转让给不知情的 C,且 C 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取得了该动产的占有,此时,如果 B 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那么 B 就不能对抗 C,C 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不受 B 抵押权的影响;但如果 B 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那么 B 就可以对抗 C,C 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要受到 B 抵押权的限制。

总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登记与否会影响其对抗效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是否办理登记,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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