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标的的特殊性、内容的综合性、双务有偿性、诺成性以及格式性。
旅游合同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首先,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通常是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另一方则是游客。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其次,标的具有特殊性,即旅游服务,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再者,内容的综合性很强,涵盖了多个方面和环节的服务与约定。双务有偿性也是其重要特征,旅行社提供服务,游客支付相应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际履行。此外,旅游合同多具有格式性,旅行社通常会提供格式化的合同文本,这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规范管理,但也需要注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格式合同中,旅行社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条款。总之,这些特征使得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