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是一回事吗?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都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成立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方应承担义务的规定。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本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农用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用地数量少,农用地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如果将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农建设,将妨碍我国农业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是一回事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不是一回事。虽然二者都涉及土地使用权,但是其性质和法律适用方式是不同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例如,承包方认为他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出现了其他人对该土地的权利主张,因此发生了确认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则是指土地的归属权争议,例如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或界址的位置等问题。因此,土地权属争议一般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鉴定等程序,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解决。
虽然二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其解决途径、法律规则和证明要求是不同的。
不是一回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农民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确认及其变更产生的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则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两者虽然都与土地有关,但是争议的本质不同,因此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延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都是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因此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需要对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各地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以确保对争议的处理具有科学的合法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都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成立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纠纷,必须要先经过双方协商调解程序后才可到法院起诉裁决,如未经土地属地的村集体,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纠纷双方就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律拒绝立案受理。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的土地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村集体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续级到乡,镇,县人民政府调处。双方或一方对政府的调处不服的,一月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如果双方都没有经营权证的话,案件就不成立,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双方都没有经营权证就没权利进行土地的使用权。
二是双方都没经营权应该找到有土地经营权证的所属人进行纠纷处理。
三是如果大家都没经营权证的话,该纠纷地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委进行协商,但土地的经营权是集体,你只有使用权,而且使用权是集体允许你用你才有使用权,一般集体都会把多余的地的使用权分给有需要的农民,一是怕土地荒废,二是可以给农民增加收入,三是可以给村委上交一些费用,增加村委的收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特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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