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律关系的解释问题。事实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干预的事实行为,并不一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但不得构成犯罪行为。具体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认真甄别。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应当遵循“未经授权禁止”的原则。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开展一切活动。在具体活动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性质是最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点是主体地位的不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其地位高于民事主体。在诉讼中,行政主体具有平等地位。受其他行政主体管理时,视为民事主体。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不可诉的,但行政机关表现出管理特征、具有强制改变权利义务特征的外部行为是可诉的。否则,如典型的行政引导行为、行政提醒行为等,都是不可诉的。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这取决于行政机关采取行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管辖权的行政法律法规且符合不平等地位特征的,属于行政行为,其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依照民事法律、法规作出,符合平等地位特征的,即为民事行为,其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调节。
其次,行政机关一般不具备司法权,因此不可能发生犯罪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的,那就是利用好行政法律法规,收集当事人犯罪的证据,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有一个特殊的例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一些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他们可以从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刑事侦查)工作。在这些特殊单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不相同。差异化又如何呢?不,公共权力不能滥用法律权力。虽然法律赋予这些特殊单位双重身份,但一种行为只能具有一种性质,要么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么是刑事司法行为。否则,就会为滥用权力打开方便之门。这是公法所不允许的。这些特殊单位什么时候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什么时候进行?它们都具有地位不平等的特点,但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如果依据行政法律法规,那就是行政执法。依据刑事法律、法规或者刑事司法解释实施的,就是刑事司法行为。此时,行政机关有条件转变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不矛盾。两种行为也可以相互转化,但转化的途径只有一种,即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可以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判断依据。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何意义?是的,最大的意义就是行政执法是可诉的,而刑事司法则不行。
实践中,有时必须将行政执法转变为刑事司法,有时又必须将刑事司法转变为行政执法。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首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刑事司法行为涉嫌行政违法的,首先要对刑事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意义在于利用不同的救济渠道,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行为合法,证据就可以相互转化。这就是法律实践的本质。
写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厘清法律关系,让您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正确适用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接受判决。还可以对公权力的滥用行为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督,也可以为法治的进步、文明的进步贡献一份微薄之力。希望对阅读这篇文章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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