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诉讼时效(房屋拆迁安置诉讼案例)
李倩倩
裁判要点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被拆迁,农村集体成员获得了被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如果夫妻双方时间和金钱上的分割,拆迁安置中的利益分割就会成为矛盾的焦点。实践中,拆迁安置是按户进行的。户主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根据全户结婚生育情况和户籍系统总面积选择安置房。待拆迁老房子虽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同,具有连带关系,但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承担。归丈夫和妻子所有。如果部分家庭成员自行分配被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必须妥善处理家庭财产关系。当诉讼涉及的安置房涉及夫妻以外的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以外的被安置人的权益。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每个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保障等各种因素,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权益为重点来处理。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姜某所在村。2019年该村被拆迁,登记参与房改的家庭成员有《常驻村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认定表》人,其中原告、被告均在其中。被告人江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选定新建安置房,安置房位于10号楼卧室、储藏室等处,建筑面积147平方米。经结算,房屋征收款75562元由被告人及其母亲李某收取。随后,村委会下发《证明》,表明10号楼**房的所有权属于江1,并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字。江1号是被告人江某的侄子。原、被告实际均不居住在10号楼**室,而是由被告母亲李某、姜某居住。被告目前居住在6号楼**室,面积为112平方米。平方米。随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关系确实因被告出轨而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反对拆迁安置利益分割。经评估,10号楼首间未装修市场价为5300元/。
裁判结果
1、准许原告赵某、被告姜某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宁市某小区10号楼卧室及储藏室147平方米。原告赵某不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三、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房屋补偿金、房屋征收、信用卡还款等共计564710.5元。
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往往引起很大争议。本案原告请求分配10号楼**室财产。被告辩称,该财产归其侄子江一所有,应按照6号楼**室财产进行分割。《常驻村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认定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涉及房屋分配的主体为赵某、江某,被告选择的新建安置楼为10号楼**室。即使该房屋转让至另一人,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房产是经原告同意单方面处分的,故应按照10号楼房产价值进行分割。考虑到10号楼卧室实际被占用被告人母亲及其侄子蒋1号,经村委会证明已变更为蒋1号,被告将拆迁安置房从10号楼变更为6号楼的行为,系被告家属内部调整并经村委会批准。涉案拆迁安置房均为小产权房。虽然村委会的证明不具有确认权利的作用,但为了维护案外家庭成员的稳定和居住权利,原告不应拥有该楼**间的使用和居住权。10、由于6号楼房产面积小于10号楼,原告未主张6号楼卧室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原告对10号楼卧室给予优惠,更换被拆迁房屋并不损害原告利益,法院未确认6号楼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因为这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内部调整。家庭成员的财产。综上,确定涉案10号楼第一间房屋内的财物、储藏室等价值合计829540元。
关于拆迁安置奖励优惠购买款和旧房补偿款,由于《补偿认定表》明确记载为“江、赵”,应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单》确定。还有补偿款结算后每人优先购买20平方米房产的房屋征收费75562元。被告人江某及其母亲李某签字领款。被告收到这笔钱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故被告的房屋征收费75562元也应分割。由于被告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决定:原告应分割60%的财产。
拆迁安置房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分性别、年龄、儿童,提供平等的保护。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拆迁安置家庭世代务农、居住,受益匪浅。青年男女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家人常常不同意或要求减少安置份额,因为对方与家人相处的时间很短。益处。由于安置房权益数额较大,实践中,男方家属对于女方要求分割安置权益的要求往往抱有强烈的拒绝心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和备案的认定表为依据。据此,明确安置房权益为安置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保护安置人员的专属权益。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权利平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兼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当事人应当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评委李茜茜团队】
审判员:李倩倩审判员助理:袁莉莉书记员:朱野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