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刑法中,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多个罪名。
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比如生产过程中使用变质原料、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更为严重,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例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化学物质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通过刑事法律手段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对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监管和法律约束。
同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包括自由刑,还可能涉及财产刑等,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也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需要广大公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食品环境。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