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偿还会不会成为失信人
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偿还不一定就会成为失信人。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失信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
当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如果被执行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能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没有能力偿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在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还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等。
总之,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不必然导致成为失信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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