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在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于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过错,导致学生人身损害,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排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
过错推定原则则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在教育机构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这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上的不足,对教育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注意和保护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自身的过错也可能会减轻学校等方面的责任。如果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那么在确定责任时会相应地予以考虑。
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归责,如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对于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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