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什么具体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具体程序。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裁减的数量、裁减的范围等。这一步骤旨在保障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工会和职工有权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并予以回应。用人单位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会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裁减人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裁减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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