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堆放物因各种原因而倒塌并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明确规定堆放人的责任,有助于督促其妥善管理堆放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潜在的危险。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必须存在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的事实。其次,该倒塌等情形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对于堆放人的过错认定,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发生了损害,就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除非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证明其堆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采取了合理的固定措施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堆放人的责任,比如堆放物的性质、堆放的位置和方式、周围环境等。同时,受害人也需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可能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堆放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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