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
我国对女职工有一系列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包括禁忌劳动范围、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等。
我国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在禁忌劳动范围方面,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不得从事某些对其身体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工作,如矿山井下作业等。
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至关重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如有毒有害作业等。同时,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哺乳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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