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诸多特殊规定,比如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以及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为了避免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受到不良影响。
孕期保护也十分关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产期,女职工享有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哺乳期的规定同样重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而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假。
这些特殊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用人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关注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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