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三方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主要是为了明确毕业生就业的意向和相关事项;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用于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签订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其次,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在毕业生在校期间签订的,一般在毕业前。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签订的。
再者,目的不同。三方协议主要是为了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同时也为学校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提供依据。它更多地是一种就业意向的约定。而劳动合同则是为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然后,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接收毕业生的意愿、学校的有关意见等。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加具体和详细,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三方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更多的是一种民事协议,违反三方协议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而劳动合同则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违反劳动合同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总之,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两种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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