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上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病不能上班,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医疗期已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基本权益。
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但是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金。
总之,用人单位在处理因病不能上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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