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为要物合同吗
一、租赁合同为要物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是要物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相关事项,如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成立,并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将给乙,月租金多少,租赁期限多久,合同签订时,即使甲还未将房屋交付给乙,该租赁合同也已经成立。这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而非要物合同。
二、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吗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例如,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负责对房屋的基本维护以确保能正常居住。
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等。比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租金。
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权利的对应,所以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租赁方
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方,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合同签订主体
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的承租人即为租赁方。这是最直接的认定方式,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会明确各自的身份,在合同文本中有所体现。
(二)实际履行行为
1. 支付租金的主体。如果在租赁关系中,某一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那么该方很可能是租赁方。
2. 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主体。租赁方通常会对租赁物进行占有和使用,例如在房屋租赁中,实际居住或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等行为的一方,有可能是租赁方。
(三)相关证据指向
若存在与租赁相关的往来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表明的承租人身份的一方,也可作为认定租赁方的依据。这些证据能辅助证明在租赁关系中谁是承担承租人权利和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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