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结束什么规定
一、租赁合同结束什么规定
租赁合同结束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租赁物返还
1. 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状态返还租赁物。这意味着需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除正常损耗外不得有损坏。
2. 如果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了添附(例如装修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承租人可能需要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押金退还
1. 若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如按时支付租金、未损坏租赁物等,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2. 如果双方对押金退还存在争议,需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三)续租或优先续租权
1. 如果承租人想续租,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续租请求。
2. 若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在同等条件下(如租金、租赁期限等相同),出租人应当优先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四)违约责任
1. 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提前等),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
二、租赁合同能否强制解除
租赁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强制解除。
(一)法定解除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租赁的房屋因地震完全损毁无法使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又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严重破坏房屋结构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也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约定承租人若连续几个月业绩不达标(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况下)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没有上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而强制解除租赁合同,解除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租赁合同什么必备条款
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下:
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这有助于确定合同主体的身份,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2. 租赁物的基本情况。例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明确租赁物的具体情况能避免在租赁过程中因租赁物的界定不清产生争议。
3. 租赁期限。要明确规定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存续期间的关键要素。
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应明确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出租方的收益权和承租方的支付义务得以明确。
5. 租赁物的维修。要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避免出现维修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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