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和谁签合同
一、厂房租赁合同和谁签合同
厂房租赁合同通常与以下几类主体签订合同:
(一)厂房所有权人
1. 如果厂房为个人所有,那么就和该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之一,个人作为厂房的所有者,有权将厂房出租以获取收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如果厂房为企业所有,例如某制造企业自己建造了厂房,但是有部分厂房闲置,那么可以由该企业作为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企业以法人身份签订合同,代表企业行使出租厂房的权利。
(二)合法的授权代理人
1. 有时候厂房所有权人可能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出租厂房。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需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权限等相关事宜。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查看授权委托书,确保代理人有权签订租赁合同,然后与该代理人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厂房所有权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互负义务。出租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支付租金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而非单务合同那种仅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情形。
三、租赁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在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标的、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租赁合同即宣告成立,并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等额外的实践行为。例如,甲乙双方就达成一致,约定了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租金数额、租赁时长等关键要素,此时租赁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即使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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