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当中约定的租赁时间到期,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束,除非双方协商续租。
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平等协商,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但应遵循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三是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房屋受损;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反之,若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房屋、维修租赁房屋等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也可解除合同。
四是租赁房屋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终止。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协商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就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二是法定解除。对于承租人而言,若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等情况,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来说,若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转租、拖欠租金累计达到一定期限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是不定期租赁的解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也可导致。
三、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
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
首先,若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租赁权具有优先性,即由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法律优先保护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
其次,若均未占有房屋,则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可以优先履行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外彰显租赁关系的存在,保障交易安全。
再次,若既未占有房屋,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享有优先履行权。这体现了对先成立合同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交易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在处理一房数租纠纷时,各方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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