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特殊规定吗
深圳劳动法特殊规定是什么?
深圳是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的深圳劳动法特殊规定包括: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与项目期限相同。
3.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不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任务为目标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岗位为目标的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工作量为目标的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绩效为目标的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技能提升为目标的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在深圳市内的用工单位中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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