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离婚冷静期多久结束
一、江苏离婚冷静期多久结束
在江苏,离婚冷静期为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来说,当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从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当日开始计算,往后30天就是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若一方改变主意不想离婚,可随时撤回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若逾期未申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次离婚程序便无法完成。
二、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申请
在江苏申请离婚冷静期,具体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亲自到一方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需携带本人的簿、、,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应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受理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无误,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冷静期设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期满办理: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再次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将颁发离婚证。
三、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在江苏办理离婚冷静期相关事宜,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申请。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同时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是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是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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