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这是完全可行的。
当劳动合同达到期满之时,如存在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第四十二条情况之一的,该劳动合同必需要延长到对应的情况解除为止。
这里所指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原先的合同关系就此消失了,而是仅代表着在此之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再存在。
除了满足法律层面上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依赖于某些条件的劳动合同外,到期后的劳动合同将会自动失效,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自动终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工的日期并不是以双方签署的那份书面协议为依据,而是要以最后1天的24小时为截止时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劳动者仍然继续他或她在原来的雇主那里担任职务,那么雇主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劳工合同的开始。
作为劳动者,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劳动合同的含义,and要积极主动地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少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仅凭缺失必要条款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劳动契约必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契约无效的几种情况,囊括了透过欺骗、恐吓或趁机而为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境中签署或修改劳动契约;雇主以此来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剥夺劳工应有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定。
缺少必备条款未被列入以上种种情形,这意味着仅仅因缺失特定条款,本身并不能成为认定劳动契约无效的充分理由。
所谓“必备条款”,即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劳动契约须包含的基本内容。
当法律已对这些必备条款作出了具体要求时,如若劳动契约在此方面有所欠缺,那么该份劳动契约便有可能面临着不成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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