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有补偿吗
一、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关于如若企业未能予以续约时所需承担之经济性补偿事宜,在相关中予以明确规定。
当雇佣方主动提出终止合约且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务关系时,雇主有义务向受雇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补偿金额取决于受雇者在此期间所服务的时间长短,即每满1年就需支付相当于前1年平均月薪水平的经济补偿款。
而当受雇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4条中所列举的情形下,要求续签时,倘若雇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此做法便违反了劳务法律法规,此时雇主同样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给予受雇者2倍于上年度平均月薪水的经济赔偿款。
对于受雇者不愿意续签的原因,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类和细化。
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假如雇主在原有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做出保持不变或加以提升的决定,但受雇者依旧坚持选择不再续签,此时雇主无需对受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相反地,若雇主在原有劳动条件上采取降低标准的措施,并在这一前提下受雇者表示不愿续签,那么受雇者有权向雇主索取经济补偿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有补偿吗
(一)若企业不再与其商定延续签署协议,则其应予经济上之补偿。
依国际规定,如为用人单位主动停止签署之行为,其应对劳工给予,且在工作满一年时给予一个月之工资; 而对于劳工在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所述情况之下,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拒绝予以续签的做法显然是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工支付,同样以工作满一年为基准,需支付两个月之工资。
(二)相应地,若劳工本人不愿续签,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假如单位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或进一步提高先前设定之劳动条件,而劳工依然选择不再续签的话,则其无需获得经济补偿。
倘若单位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劳工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拒绝续签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仍需对其做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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