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结束公司不续签如何赔偿
一、哺乳期结束公司不续签如何赔偿
倘若哺乳期间已然结束,同时劳动合同亦已到期,公司若未决定继续签署新的合约,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理应对员工依照经济补偿金额双倍的额度进行赔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根据员工在该企业中服务的年份,每一年满期即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的员工,以整年计算;对于那些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若员工的月薪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调整为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但是支付的总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哺乳期默认加工作量事后可以找公司吗
在哺乳期内,为雇员过度分配工作任务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明确规定,应对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后以及哺乳期间给予特别的劳动保障。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安排处于孕期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从事我国所指定的第三级劳动体力强度的工作或者是禁止从事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让她们延长工作时长或接手夜班工作。
若雇主在哺乳期内为了某些原因使职工承担额外的工作任务,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工作时长的延长,严重违反了上述条款中有关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