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债务吗
一、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债务吗
关于公司破产时法人是否承担公司所有债务之问题,一般而言,此责任并非落于法人而是落在公司的个人资产上。
通常情况下,作为法人的个人无需负担公司所背负的债务。
譬如说,
1.在的架构里,法人以及各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享有,而在面对公司债务时,他们仅需以其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为限来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是在公司设立之时即已成为股东的成员,抑或是之后入股者,若能全额缴清其应缴纳的出资份额,则无须对公司债务担责;若未能按期缴足出资部分,则应有义务承担偿付剩余欠款的责任。
2.依据《》第三条款之规定,公司乃具有独立人格之人格主体,拥有独立的经济实体和财产,并能自主行使财产权。
该公司将以其全部财产对此前产生的债务负责承担。
至于有限责任制下的公司股东,则仅需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度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至于之股东,其责任仅限于其购买的股份额度。
3.当某些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试图逃避债务,甚至严重损伤了公司利益的话,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4.若公司在破产之前(或同时)出现股东抽逃出资的行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相关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其抽逃出资的范畴内进行赔偿;涉及违法犯罪部分,应该按照抽逃出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宣告破产后,但凡有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均应在抽逃出去的范围之内,为公司的遗留债务承担责任;若情节触犯刑律,应按抽逃出资罪予以惩处。
若在破产清理完毕后,公司尚有财产可供分配,则分得这些财产的股东,亦需在各自分得的财产份额范围内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除去以上特殊情况之外,法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通常并不需承担债务责任。
《企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亏损倒闭了欠债款项怎么处理
在公司停止运作之后,其股东有责任协同设立清算机构。
清算组织必须依照来合理整理、处置企业的资产,既能有权代表公司对外提起诉讼,主张应有的权益并直接获得补偿;同时,若有相对方对本方提出诉讼,清算组织亦有权利参与并可用各方清算所得到的收益用于清偿负债。
如果公司终止后未能及时组建清算部门,则该公司将丧失其原有的主体资格,不再具备独立的诉讼能力,自然也无法再以原来的公司名义进行各种诉讼行为。
同时,原公司的股东亦无权以原告身份直接主张公司的债权。
但是,股东们仍有可能成为诉讼被告,需要承担起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并使用清算所获取的利益偿还公司债务的重任。
这样的判决效力将覆盖整个清算组织。
如果在执行阶段股东未积极参与清算过程,债权人有权向申请强制命令由债权人自行组织清算,所需的清算费用则将由股东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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