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后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理)
孙某为持有某公司10%股份的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于公司大股东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矛盾,刘某向公安部门投诉称孙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公司财产。刘某对该公司财务会计记录出具了审计报告,涉及金额逾1000万元。
2021年11月16日,孙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媛媛律师为孙某提供刑事辩护。
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孙某的决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孙某进行了刑事约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最终,案件达到了预期的结果。
辩护律师在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后与刘某协商和解事宜。但由于刘某的和解条件较为苛刻,通过与办案机构会面解释沟通案件详情,案件未和解而结案。孙某涉嫌犯罪,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孙某的情况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观地说,孙某不存在职务侵占罪。
首先,公司成立时,孙某为了公司的利益,经常从自己的账户上多次付款。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孙某并未要求公司退还该笔资金。公司成立后,为了公司的项目管理,孙某向公司财务人员请示并获得公司批准后,才将相关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孙某的个人账户。主要目的也是公司的项目。此事,公司其他所有员工均可作证。孙女士称,公司支付给她的每一笔钱都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从未被挪用、挪用。
其次,公司将报销孙先生每次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并存入孙先生的个人账户。孙先生没有挪用公司储备金的情况。
第三,虽然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制度,但公司的财务人员都是刘聘用的,对刘非常熟悉。如果公司财务账目有误,则不能排除刘某的嫌疑。
第四,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公司停止给孙某缴纳五险一金。目前,孙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不确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如果Sun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尚不清楚该案将如何定性。
2、从主观上看,孙某没有挪用职务的主观故意。
孙先生为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期间的所有费用以及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费用往往都是从孙某的个人账户垫付的。可以说,Sun经常为公司的运营做出个人贡献。钱进来了,更不用说挪用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了。而在会见孙某时,辩护人询问孙某是否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孙先生表示他绝对没有。从公司转入孙个人账户的钱是公司业务的预付款。某人收受款项后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不存在挪用公款的违法目的。
3.所谓审计报告或评估存在疑问。
调查部门查阅了公司的会计报告,但报告内容并不全面。它只有一些公司向Sun付款的记录,但并不完全了解Sun对外支出的记录。
4.现行国家政策表明,公安部门应严禁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并应加强对私营企业家利益的保护。
本案只是两名股东之间的个人矛盾,孙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把控刑事标准,防止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
综上,孙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某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批准逮捕孙某,对其取保候审。客户对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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