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归物业还是业主
一、电梯广告费归物业还是业主
电梯广告费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归业主共有,而非物业。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利用电梯做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业主共有。
其二,从权利基础来讲,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共有部分,其产生的广告收益理应由业主共同享有。
其三,物业在其中的角色主要是管理和服务。物业可以参与电梯广告的管理,比如与广告商洽谈、签订合同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占有广告收益。物业可从广告收益中获得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用于其在广告管理等方面付出的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
总之,电梯广告费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物业仅能获取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
二、欠几年才能起诉
物业费欠费后,只要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无论欠费几年都可以起诉。
从法律规定来看,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物业费纠纷中,一般从物业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欠费之日起算。但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比如物业企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业主发送催缴通知等主张权利的行为,会导致,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过,虽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物业企业的权益,但即便超过诉讼时效,物业企业仍可以起诉。只是如果业主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且法院经审查认定抗辩成立的,物业企业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所以,物业企业应及时催缴物业费,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换物业了欠的物业费要不要交
换物业后,欠的物业费通常是需要缴纳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从合同角度来看,业主与原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即便后续更换了物业公司,也不影响之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不能因物业更换而拒绝缴纳欠付的费用。
二是从服务事实角度讲,原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为小区的正常运转、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付出了劳动和成本,业主实际享受了这些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然,如果原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形,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与原物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减少或免除相应的物业费,但不能擅自拒绝缴纳。总之,在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换物业后欠的物业费还是应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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